让制度“长牙”纪律“带电” ——从典型案例看条例修订的亮点

发布日期:2018-09-12 发布来源:雅眉乐公司 阅读量:5,509次

       部分条款

 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典型案例

  2018年2月13日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,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、中央网信办原主任鲁炜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在鲁炜的违纪行为中,首要一项便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据通报,鲁炜阳奉阴违、欺骗中央,目无规矩、肆意妄为,妄议中央,干扰中央巡视,野心膨胀,公器私用,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,品行恶劣、匿名诬告他人,拉帮结派、搞“小圈子”。

  分析点评

  在党的六项纪律中,政治纪律最重要、最根本、最关键。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,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,都是“四个意识”不强的问题,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。有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形成利益集团,妄图攫取党和国家权力;有的搞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;有的“七个有之”集于一身,当面一套、背后一套,两面人恶性难改……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案件表明,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不是个例,有的甚至十分严重。

 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。贯彻落实这一要求,决不能空喊口号,必须有铁的纪律作保障。为此,《条例》把遵守政治纪律放在首要位置,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,引导全党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、政治原则、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确保全党令行禁止,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。

  《条例》有关修订情况

  《条例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,新增5条,修改12条,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。比如,开宗明义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应当给予纪律处分;增加对搞山头主义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,搞两面派、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,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;对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;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、诬告陷害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,等等。

  这些修订,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,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,将“两个维护”突出出来,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。同时,坚持与时俱进,把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,落实《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》,进一步补充、完善对“七个有之”问题的处分规定,有利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,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。

       以案说纪之二 组织纪律

       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

  部分条款

 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:

  (一)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;

  (二)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;

  (三)故意规避集体决策,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;

  (四)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。

  典型案例

  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兴隆村党支部原书记吴金山、村委会原主任王振忠等7名村干部,在申报低保和危房改造名单时心照不宣地“互相帮助”,将自己的亲友混入总名单中。村两委讨论研究申报人员名单成了走过场,明知有人不符合条件,却无一人提反对意见,将低保、危房改造政策变成了村干部个人的特权、福利。2018年3月,张铺镇纪委对7名村干部作出处理,吴金山、王振忠和文书后玉桃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,其他4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,涉及资金31704元责令全部退还财政专户。

  分析点评

 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,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。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,旨在防止“一言堂”“少数人说了算”,避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的失误,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。然而在实践中,少数党员干部把集体决策当作违纪违法的“遮羞布”“挡箭牌”,有的看似以整个班子名义议事,实为披着民主外衣的“一言堂”甚至家长制;有的不愿担当、不想作为,以集体研究敲定结果,看似集体负责,实为无人负责;还有的心存侥幸,如案例中的7名村干部,认为只要是集体商定就会法不责众,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、谋取私利。

  集体研究不代表可以超越党纪的底线,更不能成为丧失原则、违法乱纪的“免罪符”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强调,“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。”此次《条例》对“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”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,就意味着有了纪律惩戒的刚性约束,无疑将为那些企图以集体研究为掩护谋一己之私的人敲响警钟,督促他们及时打消邪念,远离纪律红线。

  《条例》有关修订情况

  《条例》分则组织纪律部分共15条,修改5条。其中,在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关处分规定中增加了两项,分别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、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。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发现的问题看,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不到位在被巡视党组织中并不鲜见,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存在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流于形式、执行不严格或违规决策等现象。《条例》相关规定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,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,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决策行为、避免权力滥用、防控廉洁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。